为了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保护国内医药工业生产的发展,引导企业合理调整进口医药商品的结构,稳定市场价格,必须加强对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的管理和整顿,特作出了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0-03-09
实施时间:1990-03-0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适应进口商品外贸改为代理制后,国际市场价格经常变化的情况,进口医药商品的作价已于1986年改为实行差率控制。这种作价办法,对调动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满足医疗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进口医药商品的外汇来源不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促使各行各业多方插手进口医药商品的批发业务,有的地区“洋药”充斥市场,冲击了国内医药工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保护国内医药工业生产的发展,引导企业合理调整进口医药商品的结构,稳定市场价格,必须加强对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的管理和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进口医药商品(指药品和医疗器械,下同)计划管理。中央外汇和地方外汇医药商品的进口计划统一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商有关部委制订。逐步建立进口许可证制度。
二、进口医药商品(包括用各种外汇进口)的国内销售价格,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主要口岸地单位进行衔接平衡,国家物价局审定。(平衡、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另行下达)。
三、进口医药商品的批发牌价,原则上在外贸拨交价(包括检验费和入库前银行贷款利息等)基础上加18%的进销差率制订。零售价格在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5%制订。
四、进口医药商品口岸价格衔接、平衡原则:对于医疗急需、国内尚不能生产,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其价格可按高于规定的进销差率制订;国内已有生产,但不能满足供应,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其价格原则上按规定的进销差率制订;国内生产基本上能满足需要,必须控制进口的品种,价格按低于规定的进销差率安排。
五、各地医药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价格执行,不得越权订价。各地医药主管部门和物价检查部门对进口医药商品的价格要加强监督检查。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是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197)人阅读时间:2022-08-0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是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的意见。本网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方便大家查阅。(252)人阅读时间:2022-08-05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公安部聚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持续推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新措施,进一步提升交管···(219)人阅读时间:2022-08-0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是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153)人阅读时间: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