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联系合作

廊律网

当前位置: 首页>>法条判例>>社会法类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2-12-10 18:34:24文章来源:

  •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 文       号:卫办人发[2002]67号

  • 颁布时间:2002-07-10

  • 实施时间:2002-07-1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
(卫办人发[2002]67号)
各社会团体:
近年来,为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调动卫生人员的积极性,许多社会团体分别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表彰活动,调动了广大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对加强行风建设,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团体的表彰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社会团体可以围绕其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在社会团体会员内部开展表彰活动。社团开展表彰活动,须提前向卫生部备案。
二、社会团体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应冠以社会团体本身名称,而不要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卫生部”、“卫生系统”等字样。
三、开展表彰活动的资金应以自筹为主,不要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四、社会团体内部开展表彰活动,一般不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工作,确实需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的,应当分别与其协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自行决定参加与否。
五、社会团体如要开展全国性的表彰活动,须受卫生部委托或与卫生部有关司局联合进行,并且按照《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到卫生部年度表彰计划。
二OO二年七月十日
标签:
 

律师推荐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