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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相互斗殴中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时间:2021-10-18 17:53:47文章来源:本站

什么是正当防卫 我们看一下我国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包含了对正当防卫的定义,且明确了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也即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这里我们做一下具体的分析: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防卫起因: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1. 不法性

    不法性的范围包括两种即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违法性质是客观层面上的违法,那么这种违法就包括了故意的、过失的、意外的侵害以及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的侵害。

  2. 侵害性

    侵害的种类可以是作为的侵害,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侵害,例如合法进入住宅,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人,使用强力将其推出门外致其轻伤。 属于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所进行的正当防卫;侵害的性质须具有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例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受贿罪”等不法行为,我们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3. 现实性

    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事实上并无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也可能为意外事件。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必须要在不法侵害进行时实行,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实行那么则属于事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则为事后防卫,事前与事后防卫的性质都是犯罪,具体还需要根据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方面确认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另外针对财产型不法侵害的防卫时间“财产型犯罪”: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当场被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 束”,直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到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三、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实行者或者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针对其他任何第三人进行防卫。

四、 防卫限度

1、防卫手段: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与危害行为的强度的基本相适应。

2、防卫后果: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基本相适应。

另外说一下相互斗殴的问题,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相互进行攻击的行为是相互斗殴,相互斗殴的双方都不是正当防卫,这是因为在相互斗殴中,双方在攻击对方的同时,也都承诺了对方对于自己的伤害,因而双方的殴打行为都是基于承诺的行为,另外在相互斗殴中,双方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

但是,在相互斗殴的过程中,也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那么我们看一下在相互斗殴过程中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一方明显处于劣势进而停止斗殴,或者求饶或者逃跑,另一方继续进行侵害的,该侵害属于“不 法侵害”,劣势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双方仅在轻微斗殴的过程中,一方突然适用致命暴力,导致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此时可 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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